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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扫黑除恶】于都县人民法院布告,葛坳乡曾福生等3人被判刑

    信息发布者:蜗牛在飞
    2019-08-07 21:02:56   原创
    于 都 县 人 民 法 院布  告 
    罪犯曾福生,绰号“高佬”,男,1981年4月1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家住于都县葛坳乡小源村杨梅组。
    罪犯刘昌尧,绰号“秋比”,男,1980年7月1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家住于都县葛坳乡小洲村刘屋组。
    罪犯刘平生,绰号“光头”,男,1975年12月9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家住于都县葛坳乡小洲村刘屋组。
    自2015年以来,被告人曾福生、刘昌尧、刘平生经常纠集在一起,时分时合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分别实施了于都县曲洋大桥南护坝修复工程、葛坳乡布头小学厕所改建工程、葛坳乡小源小学厕所改建工程、葛坳乡小洲村仙人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强迫交易犯罪4起,寻衅滋事犯罪1起,违法事实2起,涉案工程价款41万余元,违法所得6500元,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1500元。被告人曾福生等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,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。
    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、第二百九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六十九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以强迫交易罪、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曾福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刘昌尧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刘平生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     
    此布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           
    院长:伍振海   
  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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